金属冶炼(机械铸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内容检查表金属冶炼(机械铸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内容检查表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法律及相关规定处罚依据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2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