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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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口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海口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海口 市 工 商 行政管理 局 监制 注:此处为条形码 海口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鉴于 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 买卖 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 明确。合同签订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 出售的房屋。 3.买受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

2、人签订本合同。 4.本合同为 示范 文本, 为体现合同 双方 的 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 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 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本合 同 规定的 项目建设依据 和商品房销售依据 。 7.出 卖人 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 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

3、响 的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应视为本合同内容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8.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 9.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买卖双方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 和电子邮箱地址。上述通讯 方式发生变动时,买卖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因买受人通 讯 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通知该商品房有关事项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0.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均可使用本文本。 11.本合同说明部分, 出卖人和 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

4、,并 盖章或 签名 。 注:此处为条形码 第 3 页 共 20 页 海口市 商品房买卖合 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 企业 资质证书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 码: ; 本楼盘售楼电话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护照】【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5、: ; 通讯 地址: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 ;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市 县 (区 ) 。 居住 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市 县 (区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第 4 页 共 20 页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国籍: ; 【身份证】【护照】【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 省 (直辖市 ) 市 县 (区 ) 。 居住 地: 省 (直辖市 ) 市 县 (区

6、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根 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 以 【出让】【转让】【划拨】 方式取得位于 , 地 号为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土地 用途为 ,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 经批准, 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 名称】【暂定名】为 。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7、 ;证号 :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第 二 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 购买的商品房为【现 房 】【 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为现房,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 , 批准 机关为 ,证号为 ; 2.该商品房 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 海 口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证 号为 , 核 发 机 关第 5 页 共 20 页 为 。 3.该商品房土地【已】【无】设定抵押。已抵押的土地证号为 ,抵押权人为 ; 【已】【无】办理抵押登

8、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号为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 第 三 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 基本情况 买受人 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 一条规定 项目中的 第 【 幢】 【座】 【 层 】 【单元】 号房(以下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 项目地址 :海口市 区 路 号 。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 【层高】 【净高】 为 米 。有封闭式阳台 个 ,非封闭式阳台 个。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 建

9、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 公用 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 公用 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买受人 选择购买编号为 的 【 车库 】【 车 位】 , 该 【 车库 】【 车 位】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 四 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 与 买受人 约定按下述方式计 算该商品房的价款: 按【 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计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金额 (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 按 【套】【单元】【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10、车库 】【 车 位】 按每 【个】【位】 出售并 计价, 总金额 (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第 五 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出卖人 同意 买受人 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第 6 页 共 20 页 2.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 付款 。 第 六 条 买受人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不作累加 : ( 1)逾期在日之内, 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按 应付 而未付 房价款部分 的 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 ( 2)逾期超过 日后, 出卖人有权解

11、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 出卖人有权 按逾期日数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 而未付 房价款 部分 的 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 出卖 人应于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 , 在扣除 买受人应支付的 违约金后 , 一次性全部退还买受人支付的房 价 款及利息。 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应退款总额的 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项为止。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按逾期日数 每日 向出卖人支付应付 而未付 房价款 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 2 。 第 七 条 商品房销售 备案确认和预告登记 出卖人 应于本合同 签订 暨网上备案

12、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 30 日) ,持本合同及相关材料向 海口市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 如买受人要求办 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的 , 出卖人 应于本合同书面备案确认之日起 日内,与 买受人 共同 申请 办 理。 出卖人 未按约定与买 受人申请 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买受人 可持书面合同 等 备案凭证单方向 海口市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 第 八 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 ,并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 第 7 页 共 20 页 1.该商品房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

13、收和各种专项验收, 并 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 2.该商品房项目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因不可抗力 且出卖人在 事实 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 2. 。 第 九 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 同约定的交付日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查验手续及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 明 文件。买受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 ,会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如果买受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可以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委托他人办理。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本合

14、同第 八 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为 商品住宅 的,出卖人还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 关资料,或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买受人拒绝交接 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 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买受人 有权单方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 其他 损失的,出卖人应

15、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造成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房屋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协助买受人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条 风险责任转移 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第 8 页 共 20 页 任由买受人承担。 。 第 十 一 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

16、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 八 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 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 每逾期一天, 买受人 有权要求 出卖人 每日按已付 房价款的 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 万分之 的违约金 。 3. 。 第 十 二 条 面积确认 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

17、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的 ,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一次性

18、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 3部分的房价款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 行约定: 。 第十 三 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 9 页 共 20 页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 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 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 应当在 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变更确立之 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 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19、 ; 4. ; 5. ; 6. 。 买受人 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 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 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 买受人 的, 买受人 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但因 买受人 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 法通知的除外。 买受人不 解除合同 的, 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 四 条 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 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

20、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 五 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后 , 出卖人应当 在 日内 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出卖人应当 提前 日 如实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 买受人应及时提供。 出卖人 向买受人代收办理权属登记 所需的相关税费 应 当 符合有关 规定 的 标准。出卖人不得在相关 税费 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

21、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 约 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 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 价 款 的 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 以上的,买受人有权第 10 页 共 20 页 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六条 关于税款缴纳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 管 理 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税款: 1.买受人 委托出卖人代缴 相关 税款 。 2.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 相关 税款 。 3. 。 第十 七 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及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 (附件 三 ) 的标准。达不到

22、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 第十 八 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_; 2 _; 3 _; 4 _; 5 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_; 2 _; 3 _。 第十 九 条 买受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须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将买受人已支 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未退款金额的 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完款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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