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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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教督【 2012】 3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 2012】 22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 (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通过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目标,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2、 二、评估内容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内容如下: 2 (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 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教规【 2011】 3号)为依据。评估主要内容为:学校规模和班额、学校用地面积(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绿化用地面积)、体育活动场所(跑道、田径场、篮球场或排球场)、条件装备和图书(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体音

3、美器材设备、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生均图书册数)、教师配置(合格学历教师占比、师生比)等 5大类 15项指标的达标情况。 (二)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 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 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 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均衡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估。 以县(市、区)为单位,评价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努力

4、程度和实际效果。工作评价设定发展规划及保障、学校标准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关爱等 5 个 A级指标, 12个 B级指标, 28个 C级评估标准。同时,设置 5个刚性指标,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评估验收,待整改后复核确认。 1、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2012 年县(市、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未达到省财政厅3 核定的标准的(鄂财办发 201124 号); 3、未采取积极措施,按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消除 D级危房,仍使用 D 级危房的; 4、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未完成,中小学生标准课桌椅配备率、标准食堂配备率和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楼内洗浴、如厕率未达

5、到100%的; 5、尚未建立和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充、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的。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市、区)常住人口的 1.5确定;常住人口在 40万以下的县(市、区),问卷调查数量不得少于 600 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比例不低于 50%(其中农村学生家长不低于 6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三、组织实施 (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州复核、省级审核的程序进行。 (二)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负责,在开展现场督导评估之前,统一测算均衡

6、系数。 (三)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 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组织督导评估组现场督导实施。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另行公布。 4 四、工作程序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州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评。 县(市、区)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15项指标达标率均达到 100%,小学和初中的校际间均衡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 0.65和 0.55, 5个刚性指标符合本文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自评得分在 85分以上的,县级 人民 政府可

7、向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递交自评报告和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格另行公布) ,申请复核。 (二)市州复核。 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申请评估的县(市、区)进行复核,重点审查自评报告和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指导、帮助县(市、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准备工作。经复核,认为达到 省级 基本均衡标准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形成复核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评估申请。 (三)省级评估。 省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市(州)复核报告和督导评估申请,对均衡差异系数达到国家要求的县(市、区)下发督导评

8、估通知,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后,组织督导评估组进行现场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前一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当地主要报纸或政府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发布公示信息, 公示时间一周, 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认定。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在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可作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5 本均衡县(市、区)”,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部认定授牌。 五、有关事项 (一)对县级人民 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估,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核对数据、综合评议和反馈意见等环节,具体工作方式在督导评估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 二 )本方案自发布

9、之日起施行, 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原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鄂政督 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 2、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监测指标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 估指标 6 附件 1: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依据 1 学校规模和班额 学校规模 鄂教规【 2011】 3 号 班额 鄂教规【 2011】 3 号 2 学校用地面积 生均用地面积 鄂教规【 2011】 3 号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鄂教规【 201

10、1】 3 号 绿化用地面积 鄂教规【 2011】 3 号 3 体育活动场所 跑道 鄂教规【 2011】 3 号 田径场 鄂教规【 2011】 3 号 篮球场或排球场 鄂教规【 2011】 3 号 4 条件装备和图书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 鄂教规【 2011】 3 号, 符合国家配备基本要求并按规定使用 体音美器材设备 鄂教规【 2011】 3 号, 符合国家配备基本要求并按规定使用 计算机教室 鄂教规【 2011】 3 号 多媒体教室 鄂教规【 2011】 3 号 生均图书册数 鄂教规【 2011】 3 号 5 教师配置 合格学历教师占比 鄂教规【 2011】 3 号 师生比 鄂

11、教规【 2011】 3 号, 按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各学科专任教师 7 8 附件 2: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监测指标 校际差异 监测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校舍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设备和图书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 生均图书册数 教师 师生比 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 9 10 附件 3: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指标 A 级指标 B 级指标 评估标准 评分方法及细则 A1 发 展 规 划 及 保 障 ( 25分) (接 下 页) B1 政策规划 ( 5分) C1县 (市、区)

12、 政府制定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1分) 查有关文件、 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规划、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将义务教育 优先发展、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 平 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分)。 C2县(市、区)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城乡中小学 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和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 2分) 查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档案。 1.县(市、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 1分 )。 2.建立 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和中小学安全管

13、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良好,校园校车安全( 1分)。 经核实,义务教育学校当年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暂缓通过评估验收,待整改后复核确认。 C3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制度,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和监测评价机制。( 2分) 查有关文件、数据库和档案。 1.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活动( 1分)。 2.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异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 ( 1分)。 B2 经费投入 ( 15分) C4 县(市、区)政府依法落实“三个增长”,且能向农村倾斜。( 6分) 查相关财务报表。 1.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 高于上年( 3分)。 2.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标准且高于上年( 3分)。 经核实, 2012年县(市、区)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未达到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的(鄂财办发 201124号),暂缓通过评估验收,待整改后复核确认。 C5 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并按规定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 4分) 查上一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1.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达到 3%( 1分)。 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达到 2%( 2010年以前为 1.5%)( 1分)。 3.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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