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1.证照齐全有效。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第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