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2008年版) 一、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定义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是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授予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荣誉称号;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名胜资源规范化管理、保护和永续利用,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和促进和谐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申报条件1、获得并保持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荣誉称号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2、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3、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或领导班子多人违纪、违法犯罪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4、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5、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三、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