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4),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申请、评审单位评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评审单位颁发证书、牌匾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州,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 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