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