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10月,我部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对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第二条 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