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