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