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1第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第三条 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2第二组织管理第四条 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