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账销案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公司清产核资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保全国有资产,依据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二级企业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账销案存” 资产,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进行的资产清查工作基础上,对经批复进行帐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各项债权、投资及实物资产实施账务管理、资产处置的专门管理。(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投资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第四条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审计和资产评估核销的债权性资产、经中建总公司批复后实际已核销的潜亏及不良资产的后续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