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一、程序启动第一条 当事人因民商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评估员协助解决纠纷。第二条 案件承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选择中立评估程序,则启动中立评估程序;有一方以上当事人不同意选择中立评估程序,中立评估程序不启动。第三条 下列案件可以选择中立评估:(一)对于案件的主要问题而言,丰富的专业知识对于案件事实的确定或者复杂问题的简化有重要帮助;(二)从起诉状以及答辩状之内容来看,当事人本人以及其聘请的律师对于案件没有经验或者经验不足;(三)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明显较高的赔偿数额要求,对于案件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四)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第三方早期介入给出意见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第四条 下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