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宪法作用,促推地方人大工作-凤凰县人大探索民主法治工作思考2012年9月11日 1954年9月20日,一部伟大法典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二十多年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了人大常委会职权职责。至此,三十多年来凤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的统领下,在省、州人大的正确指导下,以探索的勇气、建设的智慧,不断为推进民主、厉行法治工程添砖加瓦,为树立人大制度权威、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积淀跬步之力,为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留下了许多亮丽风景。一、规范、积累、调整-历程过去式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成功的起始、艰难的徘徊、严重的破坏、全面的恢复和健康的发展等不平凡的历程。在这一历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地探索前进。就凤凰而言,为对接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会常委会的中央规定,1980年成立了第八届凤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任期3年,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共13人组成,内设公室、财贸经济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