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现代企业人人都是监督者,人人也都将受到他人监督。企业管理制度是实施指导、规范、激励、约束和监督的重要工具,企业员工必须认真对待。第二条公司各项制度所涉及的奖罚,对任何员工均适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生产管理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各职能人员,均有权按照制度规定及权限范围对违反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实施处罚。无处罚权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查实后实施。第四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班组长、普通员工必须服从上级对人事、设备、材料、汽车、料具的统一调动,不执行一次罚500元,屡犯不改者处罚加倍,直至给予降职、免职或辞退处理。第五条利用公司名义帮助别人承接工程业务,或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之外私自经营与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均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至六十三条的规定,发现后罚没上年度和本年度工资,作为赔偿损失。第六条对擅自跳槽单干者,公司将按公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 使用公司的资金、汽车、材料、人工去办个人私事的,举报查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