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购、销、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购进、储存和销售行为,保证其质量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业务部、质量管理部、配送中心、财务部、各连锁门店。第二章 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购进 第三条 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四)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五)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四条 确定所购入产品的合法性:(一)、 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二)、审核其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签与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