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出台的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四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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