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实施办法(暂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的相关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一级、二级评审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外部评审由我市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专门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