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 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