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签发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说明】 由于增加了厂库,而本办法是对仓库的管理,二者管理很多内容是相同,但用词表达不同。同时,又由于仓库的审批有仓储经验,有日常存储业务管理等,而厂库比较仓单,因此,此条修改时用词为“参照”。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 (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