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对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领导体制比较健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和总公司集团化管理体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11所属企业。 第二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总公司高度集中下的分类分级垂直管理。总公司人事本部(以下简称人事本部,下同)为总公司对11系统实施全面人事管理的执行部门,采取对口业务分类分级垂直管理的体制,负责11系统中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任免、人员调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奖惩、教育培训的全面综合管理。第二章 11所属企业分类 第三条11所属企业分为专业公司、驻国(境)外企业和办事机构(简称驻外机构,下同)、子公司、其它所属企业四种。 专业公司分为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 第四条专业公司独资、控股兴办的企业为专业公司下属企业;子公司独资、控股兴办的企业为子公司下属企业。第三章 机构与编制 第五条专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