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75 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社会发展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根据省、市、县各级政府文件精神,拟订邱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 办公室8362215 2 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制定县级供销社 章程,审定基层供销社章程,召开县级社和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 3 按照县政府授权,对重
2、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救灾物资等国家、省、市和县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设置、购销渠道的协调及市场管理;拟订棉花、化肥、农药等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并保证以上重要物资的储备。 相关科室8362215 4 按照河北省食盐加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县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 责食盐批发、零售、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县食盐专营工作。 设立邱县盐业行政管理所,负责全县盐业市场管理;实行盐业许可证管理,发放盐业零售许可证;制定工业用
3、盐归口经营管理办法;合理设置食盐专营店。 576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方式 备注 5 按照县政府授权,做好烟花爆竹专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经营,保证购销安全,维护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使用。 1、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和管理。 2、负责经营设施的安全升级,确保安全经营。 3、合理设置经营网点,确保物资供应。 相关科室8362215 6 按照全县农业产业机构调整战略,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业务工作,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服务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成立邱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全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4、提供服务。 2、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3、组建龙头企业,开拓城乡市场,服务新农村建设。 7 按照产权关系,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单位 行使出资人职能。 制定社属企业改制方案,逐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科8362215 8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供销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供销社交办的各项工作。 办公室8362215 577 二、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活动时间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1 防治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
5、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 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日常 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8362215 2 “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 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科学 食用碘盐知识宣传 5 月 15 日 县盐政管理所 8362215 57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事项监管 (二)食盐零售许可事项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579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事项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
6、检查对象 全县持有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持有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照营业执照上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 第一、守法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回收经营。 1.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 ,不得在经营场所外堆放物品。 2.不得在回收场所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作业。 3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外观及标识。 4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
7、点)的设置位置。 5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二、依法使用再生资源回收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 1.亮证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证照和备案手续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再生资源回收证照和备案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再生资源回收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 1)依法变更。拥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2)依法延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证照期满前 30 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3)重新申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持证人因
8、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依法到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备案证。 ( 4)从事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所拥有的证照和备案证,不得涂改、伪造。 (二)监督检查指标 580 1、日常巡查:按照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检查计划实施; 2、专项督查:按照再生资源 管理办公室计划实施;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3 次,对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案卷以及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评查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的亮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令整改; (二)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的合法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再生资源管理办公
9、室查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开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案卷评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进行再生资源回收证照及备案审批事项 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请办理的资料进行汇总; (二)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月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三)再生资源管理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再生资源回收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处 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情节轻微的,根据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口头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营业执照获取备案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再生资源回收办公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证照,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生资源回收办公
11、室应当依法注销 其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 1、581 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依法终止的; 3、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依法被吊销的; 4、依法应当注销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的其他情形。 582 (二)食盐零售许可事项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持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经 营户及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盐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盐
12、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食盐专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食盐。 第一、守法经营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遵守食盐专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小包装食盐零售业务。 1.合法渠道进货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食盐 第二、依法使用零售许可证 1.亮证经营 各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 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依法变更。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 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 2)依法延续。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 ( 3)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 ( 4)不得转让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零售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按照县供销社年度市场检查计划实施; 583 2、专项督查:按照县供销社专项检查计划实施; 3、全面检
14、查:每年组织 1 次,对所有行政许可案卷以及实际实施情况进行评查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亮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责令整改; (二)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合法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 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盐政所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进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请办理的资料进行汇总; (二)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月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三)盐政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
15、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并制 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盐政所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盐业专营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零售持证户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情节轻微的,根据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口头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 六、监
16、督检查处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应当予以撤销。 盐业主管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盐零售许可证,对食盐零售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 1、食盐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食盐零售户依法终止的; 3、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食盐零售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依法应当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其他 情形。 584 (三)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再生资源回收、食盐零售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
17、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违法行为符合盐业行政执法办法、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盐业管理条例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 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再生资源回收、食盐零售管理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县供
18、销社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食盐零售管理部门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食盐零售管理部门执法机关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 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