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 行)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浮桥安全监督检查,保证各类(带式、承压舟式)浮桥设施的安全适用状况,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渡口浮桥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乌海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辖区黄河通航水域内非繁忙水段设置的浮桥和辅助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乌海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对辖区内浮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第四条 浮桥单元驳体应当配备承压舟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浮桥应当配备浮(舟)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浮桥的辅助船舶应当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承压舟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浮(舟)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和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乌海市地方海事局核发,用完后应保存一年。第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