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体系的意义与价值一、行政权与行政救济 概念是思维的起点。一个事物的概念规定着事物的内涵与外延,表明着科学研究的纵深程度与范围。因此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是探寻事物的概念。在讨论行政救济体系的建立健全前,必须对“行政”、“行政权”予以认识上的界定,以方便论述,同时本文核心在于论述行政救济制度,对何谓“行政救济”学术界所述不一,则需较深入地进行探讨。 (一)行政与行政权 “行政”一词在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很多学科中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各学科出于自身体系所需,对行政的界定并不一致。例如行政管理学中对“行政”的定义是“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行政法学界多依马克思的观点给“行政”下定义,认为“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二者相比,前者的范围明显宽于后者。同时“行政”一词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的所指更为宽泛,每个组织体的管理、决策、调控活动都可称作“行政”,为此法学界提出了“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去进一步明确此概念。甚为科学,综上,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