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兖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兖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兖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鼓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科学管理。第六条安全报监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施工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