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