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主管矿长批复。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