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职工休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工应享受的各种假期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假期包括法定假、年休假、探亲假、调遣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及病、事假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在职职工。第二章 法定假 第四条 法定假是指按全1国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和纪念日而统一规定的假期。第五条 属于全体公民的法定假为: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六条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统一安排休假。第七条 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