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一、建设范围加强省级环境监测站和全部或部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环保重点城市的全分析监测能力,对于已具备全分析监测能力的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站暂不考虑。二、建设内容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9项全分析项目包括基本项目(24项)、补充项目(5项)、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前29项为每月必须监测的常规项目,本项目只针对后80项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的监测。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规定了监测站的最低仪器配置,不能完全满足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的监测工作。本项目只针对完成地表水水质109项全分析中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进行配置(见表2-1),对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已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不再另外配置。三、资金筹措方案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四、仪器配置标准及参考价格表2-1:饮用水源地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