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通知 1980年12月25日,冶金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冶金矿山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决定正式颁布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废止一九五八年印发的矿山安全规程(草案)。现将贯彻实施冶金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局(公司)、矿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程,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列为定职、晋级和评奖的条件之一。二、各矿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程的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当生产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不安全问题,然后生产。三、各主管局(公司)、矿每年应结合“安全月”活动,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四、在执行过程中,如因设备、已建成矿山和其它客观原因,有些条文暂时还不能执行时,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报省(市、自治区)冶金局(厅)批准后执行。同时,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供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做进一步修订时的参考。本规程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