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对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沪府办200271号),结合本市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冠心病介入诊疗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在冠状动脉内进行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二)有独立的心血管内科和冠心病监护室(CCU);(三)有独立的胸外科;(四)有符合放射防护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心导管室;(五)配备10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影像储存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心血管造影机;(六)具有记录功能的心电及有创压力监测设备、除颤器、心脏临时起搏器、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泵、吸氧设备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独立从事心脏介入诊治医师应具备的资质条件: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心血管病临床诊疗工作经历;2、独立完成100例冠状动脉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