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