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我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一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含省管试点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五条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