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7月17日,国质检锅2003213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