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