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的实现和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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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的实现和救济 【摘要】 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 ,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者股份比例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 ,是股东权的核心内容。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不够完善 ,我们应当结合本国实际 ,从事先保护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 法律救济 一、股利及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 (一 )股利和股利的分配 股利是股息和红利的缩略语 ,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向股东支付的财产利益。公司法上并没有对股利的分配形式予以规定 ,理论上 ,股利依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现金股利、股份股利、期票股利以及其它财产性股利等 ,

2、我国最常见的就是现金股利和股份股利。 对于股利的分配 ,在实体上 ,根据资本维持原则 ,法定条件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公司对股东的分配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即公司当年无盈利时 ,原则上不得分配。其次 ,公司法规定 ,公司只能对税后的利润进行分配。另外 ,公司法允 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的具体办法如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特定条件下股利的强制分配等进行约定。程序上 ,只有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形成股利分配决议后 ,股东才能获得股利。 (二 )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 所谓股利分配请求权 ,是指股东按照出资或者股份比例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在学理上 ,股利分配请求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

3、分配请求权两个层次。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的一种股东权权能 ,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项固有权 ,也是一种期 待权。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可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 ,是指当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 ,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 ,是经股东大会做出股利分配决议后 ,股东对经过确认的股利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具有典型的债权性质。 二、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问题 (一 )表现形式 :在有限公司中 ,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的决议 ,但是

4、公司迟迟不予执行该决议 ;另一种是公司明明有可供股利分配的利润 ,但是公司股东会却 以种种借口不对股利分配进行决议或者决议不分或者少分股利。第二种情况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公司股东会不对股利分配进行决议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分配或者少分配股利。 (二 )原因 1.立法忽略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的分配准则体现了重形式、重在规范公司资本的特点 ,这体现了立法者的选择。上述立法的重点主要围绕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对公司股东 (特别是小股东 )的利益考虑欠周 ,体现在既没有规定完成股利分配的时限、不分配的条件 ,也没有规定有利不分者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将股利分配的提案权赋 予董事会

5、 ,将股利分配的决定权赋予股东 (大 )会。公司法虽赋予了股东 (大 )会对股利分配方案的批准权 ,但股东 (大 )会的批准权行使的前提是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这种权力的分离配置 ,导致了股东 (大 )会的股利分配决定权无法单独启动 ,常常处于 “ 名存实亡 ” 的尴尬境地。 2.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是以多数利益与公司利益契合的立法假设为基础的 ,将多数股东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 ,而中小股东的意志则被多数股东的意志吸收或者征服。而事实上 ,大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与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资本多数决的 原则如果被滥用 ,大股东就可以通过表决权控制股东会 ,进而控制董事

6、会 ,以致控制整个公司的经营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就将被弱化。 三、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的救济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对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提供了一些保护方式 ,既有事先的保护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做出约定 ,也有事后的救济 ,如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公司解散之诉等 , (一 )事先保护 章程约定 对公司来讲 ,公司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 ,也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 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中小股东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初或者加入公司后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问题进行规定 ,比如 ,只要公司存在可供股利分配的利润 ,就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股东分

7、配股利 ;或者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股权达到特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 ,不得决议不分配股利等。从公司章程的效力来看 ,其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是有约束力的。 (二 )事后救济 1.股权转让。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权利 ,因此如果在股利分配上出现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压制中小股东的情形 ,中小股东可以转让股 权 ,退出公司。这无疑是比较便捷的方法。 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即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在立法取向上 ,该条目的在于推动或者迫使公司进行股利分配 ,也是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分股利时对中小股东的救济。 3.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在股利分配问题上 ,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操纵股东会做出不分或者少分股利的决议 ,损害中小股东的股 利分配请求权 ,中小股东可以据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 4.基于股东诚信义务的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一规定非常原则 ,但是实际上也确立了股东之间的诚信义务 ,当然也就包括了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 ,就为法院以裁判导正公司自治提供了较大的弹 性空间。 参考文献 : 蒋大兴 :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 蔡立东 :公司自治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 作者简介 : 钟兴全 ,男 ,1986 年 5 月出生 ,重庆万州 ,汉族 ,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09 级硕士 ,刑事诉讼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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