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加强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1.3 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私房自住建设另行制定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表2-1 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