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学(园)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学(园)指标,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评估和管理等的要求。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托儿所、乡镇所在地普通高中,依据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 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第二章 幼儿园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