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更好履行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行政管理对企业的监管行为,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及省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下称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无船承运企业和营运船舶(下统称水运企业)的行政监管。第三条 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标准一致原则、管理与服务并举原则。重视发挥和运用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和管理成果,重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督和市场管理的参与,重视并信任企业的自律自觉。第四条 各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省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定并不断完善行政监管的指标标准,为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全省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第五条 水运企业应主动接受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落实相关行政监管要求。第六条 水运企业行政监管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