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施工单位)培 训 讲 义(2002年升级版,更新至2009年底) 说明:红字:代表删除或者被更新蓝字:代表新增加代表新增加规范规程或技术标准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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