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