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考核目的为规范我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持续不断地提高和改进总行、支行、部门和员工的工作业绩,确保我行战略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考核原则(一) 公开原则:考核过程公开、制度化,指标的制定与过程调整,均需由目标承担者与其上级主管共同协商讨论完成,员工有知晓并充分理解自己的详细考核结果的权利。(二) 客观原则:要做到“用事实说话”,对被考核者得任何评价都应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与客观事实依据,考核要客观的反映实际情况。(三) 风险收益对等原则:业务部门和非业务部门(职能支持部门)在考核应用上区别开来,业务部门工作压力相对较大,风险大,业绩好,收益应更高,业绩不好,则收益应更低。(四) 激励原则:要切实做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优者多得、差者少得或不得。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类别(一)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正式员工。(二) 根据本行业务特点及管理层级划分,绩效考核分为高管层考核、部门中层考核和员工考核三类(董事长、监事长由上级领导组织考核)。1. 高管层包括: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资深管理人员参照高管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