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 、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