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条 对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