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发明创造,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利工程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条 对在专利及相关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中从事专利管理、保护、运用、代理、咨询、援助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已取得非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专利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