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为严格执行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政办20091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安徽省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小煤矿指导意见)、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号)和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08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作为安徽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省地方煤与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