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不规范 公路施工惹祸端案情介绍原告马,东营市XX区人。原告霍,河南省XX县人。原告马,某中学学生。原告宗X,东营市XX区人。被告市公路管理局。被告山东XX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XX工程公司。原告马、霍、马、宗(系死者马XX抚养及扶养的亲属)诉称,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XX驾驶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9公里+750米处时,因躲避被告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导致马XX当场死亡,乘车人顾XX受伤的严重事故。被告没有尽到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市公路局辩称,原告起诉事实错误,我方不是施工人,原告称的“施工后”与事实不符,原告事故实际发生在施工中。我方既不是施工单位,也不是工程发包人,原告起诉我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我方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被告山东XX软件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山东省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