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