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倾销应诉三种模式的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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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反倾销应诉三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加强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迫在眉睫。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三种应对模式,即企业自行应对、行业协会组织应对和政府统一应对。这三种应对模式在应对反倾销的各个过程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优缺点。我国企业应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在国家的支持下,充分发挥自身力量,赢取反倾销诉讼的胜利。 论文关键词:应对反倾销预警机制应诉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全球贸易愈加制度化、自由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国际贸易摩擦的愈演愈烈,对于已经发生的来自国外的反倾销案件,主要由三种应诉模式:即企业自行独立应诉、行业协会组织应诉和国家部门 (如商务部 )带头组

2、织应诉。 一、三种模式下的应诉实力分析 反倾销涉案作为一种跨国行为,一方面反倾销诉讼对手强劲,提起诉讼的往往是国外的一些力量庞大的行业组织或政府反倾销机构,它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另一方面应诉花费不菲,尤其是聘请国外律师 、抗辩、申请复审、提起上诉等等国外应诉事务,都需要巨额资金铺垫。因此,足够的应诉实力就成了影响企业应诉积极性和胜诉率的关键因素。 1政府组织应诉的实力 国家政府出面组织应诉,从实力上讲具有很大的优势。首先,从经济实力上看,国家有强大的财政力量做保障,不像许多中小企业对此无力负担,而行业协会的资金来源归根也是出自企业,因此也是十分有限的。其次是人力资源方面,国家可以

3、聚集国内最优秀的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比起企业自己寻找律师更胜一筹。再者,在应诉信息的搜集方面,国家也有一定的优势,比如对国内外的市场、政 策的熟知度,对国家各部门内部外贸数据的获得 (如海关、外贸局、商务部 ),国外使馆的外国政策信息等等。这些信息都对应诉十分重要。在实力方面,国家的力量是毋庸置疑的。 2行业协会组织应诉的实力 行业协会组织应诉,较企业而言,它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它可以通过由其成员按其在国内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每年交纳基金或者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聘请律师

4、,组织企业应诉。而且它容易拥有 比企业多得多的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经验以及相关信息,可以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公平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 “ 搭便车 ”的问题。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可以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世贸组织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纠纷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行业协会的实力虽然较企业来说要强大许多, 但由于其资金需要企业提供,运作需要有利的组织者和

5、企业的积极配合,实施时难免会出现成本分摊不匀,利益分配不均,企业热情不高等问题,因此要顺利实施亦需要一定的发展过程。然而,相信一旦行业协会机制成熟起来,其实力是不可轻视的。 3企业自行应诉的实力 企业自行应诉,由于我国出口行业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应诉费用超出了他们能够承受的界限,面对国外强大的反倾销机构,我国单个企业应诉亦是势单力薄的。首先是经济实力的不足。如在美国仅请律师的费用就高达十万到几十万美元,如此高的费用不是小企 业所能承受的,即使实力较强的企业能够支付相关费用,最后也会大伤元气其次是专业知识及专业人才的不足。大企业尚可以建立专门的反倾销应诉部门,配备一定的专业人才,

6、而对于小企业来说,成立这种需要大量资金维持的部门显然是一种奢望。而没有专业人才应诉,由于企业对反倾销法规不了解,对国外政策不了解,即使被诉时临时寻找律师,也常会错失应诉时机。还有企业本身影响力的不足问题等等,这就使得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对于应诉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企业自行应诉的力量是薄弱的。 二、三种应诉模式下对 争取诉讼过程中的 “ 市场经济地位 ” 问题的比较分析 “ 市场经济国家 ” 与 “ 非市场经济国家 ” 在欧美反倾销调查中对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及计算倾销幅度的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往往因为国家 “ 性质 ” 的不同而产生截

7、然相反的结果。在应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胜诉的关键。以下就三种应诉模式下对争取诉讼过程中的 “ 市场经济地位 ” 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政府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政府争取 “ 市场经济地位 ” 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因为毕竟这是一个大环境的问题,政府应该通过 规范政府职能、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完善国内的法律、加大国际宣传、与外国政府交涉谈判等来争取我国市场经济国际地位的被认可,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方法。通过中国政府的努力,目前,世界上已有 25 个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这一过程是艰难而又费时的,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世贸其他成员在

8、反倾销案中可以在 15 年时间内对中国继续适用“ 非市场经济规则 ” ,而在这个争取的期间必然还会有大量企业会面临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企业应诉又往往限定在有限的时间之内,以此来应付企业的燃眉之急就显得 有些力不从心。 2行业协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行业协会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时,可以争取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它可以打破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局限,一旦成功,可以使整个行业受益,但是,争取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相较单个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又是比较困难的。如在 2003 年的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就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美国

9、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 “ 市场导向型产业 ” 待遇,但是美国商务部的初裁和终裁都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 “ 市场导向型产业 ” 的待遇。 因为 “ 市场导向型产业 ” 测试针对的是产业,而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这就要求申请 “ 市场导向型产业 ” 测试的企业提供包括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在内的信息。从实践来看,几乎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总有一些公司没有应诉或不合作。因此,如果应诉企业不能提供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的信息,也无法获得美国商务部的 “ 市场导向型产业 ” 待遇。而企业的单独争取可行性则更高。 3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它无力改变整个国家或行业的经济身份,但是根据欧盟的反倾

10、销政策, “ 特殊 市场经济国家 ” 的企业如果能充分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则可以享受 “ 市场经济国家 ”待遇。美国也规定:如果 “ 非市场经济国家 ” 的被调查商品的整个产业属于市场导向产业,则计算相关产品正常价值时就可以适用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应诉企业就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 “ 统一税率 ” 往往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 三、三种应诉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政府统一应诉的可行性 政府统一应诉具有强大的实力,然而政府不便于直接具体地干预经济。尽管国家参与反倾销应 诉可以大大提高企业应诉率,给企业以支持,但是,反倾销行为所依附的国际贸易

11、活动是一种经济行为,经济行为就自然要求有一个自由公平的环境,由市场和价值规律来作用和调整,过多的政府干预就会影响经济活动本身的规律性。而且,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也会对政府的过多干预有所异议。尤其是 WTO的基本准则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一问题由政府出面来解决就更不现实了。再者,政府应对反倾销容易使企业产生依赖性。虽然企业遭遇反倾销与国际和国内的大环境息息相关,但是企业自身具体的生产营销策略才是反倾销案件中最关键的因素,因此,企业理 应积极应诉。如果所有企业都由国家统一应诉的话,就很容易使企业对政府产生依赖性,从而不积极应诉,甚至放松对于预防反倾销的预警和遭遇反倾销后的应对调整措施,把担

12、子一并推给国家。所以,直接由政府统一出面应诉,并非妥善之举。 2行业协会组织应诉的可行性 在反倾销诉讼中,行业协会的优势是很明显的。首先,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可以改变单个企业单枪匹马、各自为战的不利局面。其次,行业协会作为谈判主体应对反倾销是一个国际惯例。世贸组织没有直接干预 NGO行为的权利,这就为行业协会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也 就是说,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具有政府所不能的功能,行业协会可以在 WTO规则之下对会员企业进行政府所不能的公开保护。如 2002 年 6 月,欧盟决定对中国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协会组织涉案的 17 家打火机企业联合应诉,最终温州打火机企业获得了这宗涉

13、案金额 2200 万美元的反倾销案件的胜利。 3企业自行应诉的可行性 由于许多反倾销诉讼都是针对某个具体企业的,而企业的具体情况,最了解的非企业自身莫数。因此,在应诉过程中,资料的准备、证据的提供、配合实地调查等环节,企业本身的角色是无可替代的。 但由于反倾销程序十分复杂,专业性很强,加之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又十分严格,如欧盟对类比国的评价和建议必须在立案 10 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必须在立案后 22 天内提出等等,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小企业应诉资金不足,大企业由于生产产品多样,企业内部意见不一致,可能不愿为这一个产品出高额的费用。因此单纯靠企业自身力量应诉又较

14、为困难,所以很多企业便放弃了应诉。 综合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在应诉的各个方面的优劣可以看出,应诉过程中,国家是最有实力的,但是依靠国家政府建立专门的部门统一应 诉的可行性并不高。企业无可置疑是应诉的主体,但企业的应诉实力又对其应诉具有一定的局限。而行业协会因为相比政府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可行性,相比企业又具有更大的应诉实力,可见,在三种应诉模式中应该是最为合适的一种。因此,我们在应诉时可以确立这样一种应诉原姒当某一行业遭到的反倾销涉案企业少、金额小时,行业协会提供咨询和协助,以企业为主应诉当某一行业遭到的反倾销涉案企业多、金额较大时,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统一应诉。而国家则应该在资金、信息和人力资源方面对协会加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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