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二、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三、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四、提高规划设计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五、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项目区位置、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能变更。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复预